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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老师要知道:惩戒≠体罚!

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

近年来,由于家校矛盾案例层出不穷,很多老师就算想负责任地管教学生,却无从下手。在法律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有明确规定:教师“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”所以,不少学校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。

我们首先要搞清楚非常重要的一点:禁止的是体罚和变相体罚,那就代表教师的惩戒权都没有了吗?先别那么快下定义,我们来看看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颁布的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,其中就对教育惩戒进行了明确的定义,规定教育惩戒是“学校、教师基于教育目的,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、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,促使学生引以为戒、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”。很明确表示老师的教育惩戒,属于教育的其中一种方式,并强调了其育人属性。简单来说,体罚、变相体罚其实是与惩戒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。教育惩戒有育人的效果,属于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教育方式;但是体罚只是老师对学生施加的一种伤害,这种伤害包括了身体和心理的伤害,严重时还可能产生不可逆的后果。由此我们可以正确认识这两者之间的差异,更好地开展往后的教育工作。

01. 惩罚的方式

了解清楚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后,体育老师就可以适当用到惩戒。那么关于惩戒的方式有哪些呢?我们来看看一般会用到的两种:

“加法”惩戒(施予式惩戒)和“减法”惩戒(剥夺式惩戒)。

“加法”惩戒(施予式惩戒)

在体育课中,这种方式的呈现,比较常见的是一定动作的次数增加或者反复做。比方说:没有认真进行体育运动的训练,可以让学生多跑一圈;在老师要求集合的时候,没有在第一时间完成集合,而是在打闹、聊天,可以让学生独自静站一段时间等等。使用学生不喜欢的惩戒方式,让学生正视体育课堂或体育活动的要求与纪律,从而起到警示的作用,加深学生印象,下次避免再犯。

有老师可能会问:这样的方式不是和体罚差不多吗?其实区别是很大的!因为没按相关要求完成运动训练,但是却以同类型的运动要求学生多做,不等同于体罚。可以在学生开始之前就提前告知相关原因,(慢跑中打闹、走路存在安全隐患,会导致同学或自己摔倒、受伤等),同时给予学生鼓励,表示老师会相信他能做好。但是体罚可能是本来就与这个活动毫无关系的,而且也没告诉学生为什么、怎么做。

“减法”惩戒(剥夺式惩戒)

与“加法”不同的是,它是减少学生喜欢的事物对其进行惩戒。比方说:在上体育课的时候,比较常见的是减少他们活动和练习的时间、参加活动和练习机会等。给大家就举个简单的例子,如果学生在集合时速度太慢、或者上课时交头接耳太吵,这时就可以减少他们在下一个环节的活动时间,或者取消他们参加本次课某一个活动环节的机会。

这种方式的效果也许会比较好,缺点就是有可能会增加学生的负面情绪,时间久了,可能就会对体育课不感兴趣,甚至产生抗拒。

02. 施行惩戒的建议

无论是哪种惩戒方式,对于学生来说,他们都是不愿意的。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语言的表述,要让学生知道为什么?做什么?怎么做?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。

像学生爱说话,除了直接告诉他们因为什么问题,导致他们要重新做什么或者少做什么,还可以用“冰冻运动能力”这种有趣的语言方式来警示他们。这样一来,学生就不会有太多坏情绪,而是会反思自己,因为自己没做好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,下次要做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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